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鋒振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鋒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鋒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書誤載為「懲治盜匪條例」,應予更正)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
4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查受刑人前於91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8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6年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611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復於93年間因誣告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投刑簡字第62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86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並就前開各案之罪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
4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2500號文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250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又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本案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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