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7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狀附表建物標示部分應含共有部分權利範圍,請補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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