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原告 林牧恩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林宛蓁 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 律師被告 林惠美 被告 林景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於民國109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茲因全案仍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宋瑋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