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433號聲請人 劉珏 如即 劉振和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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