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維護保養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76號原告安德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耀進 被告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卓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護保養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14446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44,700元及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4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6,550元。
二、又依經濟部商業司公示登記資料記載原告法定代理人為 林純姬 ,原告以黃耀進為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應提出原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資料、原告公司章程,釋明黃耀進為法定代理人之法律依據。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