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緯德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撤緩偵字第10號),前經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2年10月31日下午2時00分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松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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