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有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營毒偵字第3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捌點玖陸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有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營毒偵字第307號予以簽結,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8.966公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90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2月16日釋放,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9號、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案被告於110年10月13日凌晨0時許,在臺南市○○區○○里○○00號租屋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為警於翌日(即14日)13時30分許,在上址查獲,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前所為,因此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予以簽結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被告於上開時、地,經警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8.985公克、檢驗後淨重8.966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足憑,核屬違禁物。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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