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一號
原告丙○○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陸萬柒仟柒佰元折合銀元貳拾捌萬玖仟貳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壹佰捌拾貳元叁角,折合新臺幣玖仟伍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