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九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五二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九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殷非凡文理補習班│第一商業銀行忠孝路│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肆仟捌佰壹拾元│CF000二三一│││││分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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