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四七號
聲請人王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鴻輝 訴訟代理人 陳幼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四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四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藤澤藥品工業股份有│日商日聯│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貳拾萬伍仟玖佰柒│UF五00000││││限公司 櫻井清 │││拾伍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