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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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46號原告展盛電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貳萬伍仟壹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