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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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31號原告幃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耀崑 訴訟代理人 陳昌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豪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肆佰叁拾叁萬貳仟壹佰捌拾壹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繳裁判費肆萬叁仟玖佰陸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叁仟肆佰陸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詹淳涵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一)依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日即視為起訴之日即民國101年7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30.187元,
(二)30.187×美金143,511.48元=新臺幣4,332,1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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