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09號原告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 范春賢 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瑪特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捌萬捌仟壹佰玖拾叁元,應繳裁判費叁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貳仟零捌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