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136號原告新竹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勝賢 訴訟代理人 鄭秀梅 被告方循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方循理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陸拾貳萬零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方循理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貳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方循理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貳拾壹萬元為被告方循理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伍萬元為被告方循理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方循理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被告方循理於民國(下同)98年4月24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7百萬元及50萬元,約定於118年4月24日及105年4月24日到期,利率按借據第3條第1款第2目計算,目前為年息百分之2.465、4.504,按月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方循理僅繳息至99年5月24日止,即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全部借款及利息、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方循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叁、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交易明細、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而被告方循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方循理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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