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203號上訴人 郭子祥 訴訟代理人 郭德煙 被上訴人 陳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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