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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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0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芳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芳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芳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及於107年4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106年8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⑴106年度審訴緝字第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次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⑵106年度審簡字第10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⑶106年度簡字第8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⑷105年審易字第29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上開⑴至⑷所示案件,經本院以⑸106年度聲字第16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⑹106年度湖簡字第5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受刑人於106年8月24日送監執行,並接續執行前揭⑸、⑹所示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
嗣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5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6585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658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業經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方怡雯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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