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3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秋田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秋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秋田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5日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8年6月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3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1年4月(共22罪)、4月、3月,上訴後,撤回上訴確定;②因強制案,經本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前開二案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402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4年1月3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6月6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590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署108年6月6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5901號函文及附件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秉芳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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