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38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號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二號所載,與附表編號三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間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號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2號與附表編號3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10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十萬元│├───────┼─────────────┼─────────────┼───────────────┤│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項│項│條第4項│├───────┼─────────────┼─────────────┼───────────────┤│犯罪日期│93年1月初至93年9月1日│93年1月中旬至93年9月1日│92年11月間至93年9月9日│├───┬───┼─────────────┼─────────────┼───────────────┤│偵│機關│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3│93│93││案├───┼─────────────┼─────────────┼───────────────┤│年│字│毒偵│毒偵│偵││號├───┼─────────────┼─────────────┼───────────────┤│度│號│1474│1474│6616│├───┼───┼─────────────┼─────────────┼───────────────┤││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年│93│93│94│││案├─┼─────────────┼─────────────┼───────────────┤│後││字│訴│訴│上訴│││號├─┼─────────────┼─────────────┼───────────────┤│事││號│1955│1955│1450││├─┼─┼─────────────┼─────────────┼───────────────┤│實│判│年│93│93│94│││決├─┼─────────────┼─────────────┼───────────────┤│審│日│月│11│11│9│││期├─┼─────────────┼─────────────┼───────────────┤│││日│19│19│20│├───┼─┴─┼─────────────┼─────────────┼───────────────┤││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年│93│93│94││確│案├─┼─────────────┼─────────────┼───────────────┤│││月│訴│訴│上訴││定│號├─┼─────────────┼─────────────┼───────────────┤│││日│1955│1955│1450││日├─┼─┼─────────────┼─────────────┼───────────────┤││確│年│93│93│94││期│定├─┼─────────────┼─────────────┼───────────────┤││日│月│12│12│10│││期├─┼─────────────┼─────────────┼───────────────┤│││日│23│23│24│├───┴─┴─┼─────────────┼─────────────┼───────────────┤│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4款(不符減刑條件)││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7月又15日│有期徒刑4月又15日│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十萬元││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彰化地檢95年度執助字第256│彰化地檢95年度執助字第256│彰化地檢94年度執字第4332號│││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