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409號債權人大學湖畔社區管委會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威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吳威毅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
四、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
五、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聲請狀底補正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