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9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9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90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翁韓鈺 即翁莉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零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於93年04月1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
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07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㈡相對人至95年07月2日止共計結帳為45026元未按期給付,其
中39360元為自93年04月14日起至95年07月2日止之消費款,3866元為循環利息,1800元為違約金。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戶籍謄本。證二:帳務資料。證三:申請書。證四: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游智凱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29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翁韓鈺即翁│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39360│莉敏│起││點九九│││元│├──────┼──────┼───────┤││││民國95年07月│至104年8月31│年息百分之二十│││││03日起│日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翁韓鈺即翁│民國95年07月│至清償日止│月息新臺幣伍佰│││39360│莉敏│03日起││元,最高以連續│││元││││三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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