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7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70號聲請人評安吊車起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證券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評安吊車起重有│陽信商業銀│107年5月30日│39,690元│0000000│││限公司林秀香│行仁德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