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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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70號聲請人評安吊車起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證券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評安吊車起重有│陽信商業銀│107年5月30日│39,690元│0000000│││限公司林秀香│行仁德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