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68號上訴人 林惠寬 (即林滙庭)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昌彥 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66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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