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瑞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瑞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瑞文因過失傷害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瑞文先後因詐欺罪、過失傷害罪共2罪,各經最高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2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鍾雅蘭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