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6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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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693號
原 告 李國祥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溢繳測量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雄市政府
三民地政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