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停字第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停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停字第10號聲請人 謝清彥 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代表人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之本件聲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繳聲請費,經本院於108年09月30日以108年度停字第10號裁定命聲請人在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108年10月02日送達(見本院卷附:送達證書回證)。雖聲請人併對本案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但在該駁回抗告確定後,聲請人仍逾期迄未補繳本案裁判費費(本院行政訴訟科查詢簡答表一紙),故聲請人之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兆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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