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9號原告 沈河濱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即 李定之 繼承人)、 張明源 、 張國雄 、 沈兆軒 、 沈朝明 、 林秋碧 、 張文俊 、 沈中興 、 沈冠宏 、 黃晨茹 、 簡麗娥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8,47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66,9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經將原告前所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扣抵後,尚不足8,47
0元)。
二、被告○○○(即李定之繼承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參照);並依系爭土地共有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