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53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3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弘一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被告 曾彥鈞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前已辯論終結,茲因認為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黃凡瑄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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