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晉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晉豪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吳晉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琳紫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附表:受刑人吳晉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4月14日3時5分許為警採尿時點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110年10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436號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9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048號111年度中簡字第706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5日111年5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048號111年度中簡字第70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11日111年7月4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385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2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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