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原附民字第35號原告 王寀伊 被告 葉珈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至該刑事案件另被告 陳冠宇 與原告間詐欺等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黃凡瑄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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