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1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高雄市大社區保元宮法定代理人 林義萬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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