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原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博祥選任辯護人劉欣怡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黃博祥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4553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8月12日下午2時40分許,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