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25號債權人 范守忠 上列債權人范守忠因與債務人川誠工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范守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提出之支票(票號:SDA0000000、SDA0000000)發票人係嘗先工程有限公司,非川誠工程有限公司,如有更名,應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資料,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