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72號原告HOBRIAN訴訟代理人 邱于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琛 、 黃樹義 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93,280元(以下若未標明幣別,均指新臺幣,計算式:美金52,000元×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2年2月20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30.64=1,593,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