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原告 高嘉彣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 律師
王妤安 律師被告 黃渝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9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琦
法官黃媚鵑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