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45號原告 郭榮昆 被告 李承栩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96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承栩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郭榮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劉俊源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