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71號原告永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麥弗 訴訟代理人 王仁佑 律師
江昊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華徵信有限公司等請求返還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5萬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27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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