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一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公然侮辱人,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
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