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80號上訴人 曹永全 被上訴人 陳薇羽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48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