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14號反訴原告鉅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晉毅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哲良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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