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765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黃超群 被告蘇丁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24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供證明之證據)之準備書狀1份,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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