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九○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仟玖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仟叁佰壹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叁仟玖佰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及免為假執行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㈠訴外人健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盟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
九日邀同被告乙○○及訴外人 馬慧英 、 尤素真 等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千五百五十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六一計付,嗣後依照原告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加碼百分之0‧九三機動計息,目前利率為百分之九‧五一,還本付息方式約定為:自借款日起訂寬限期一年六個月,寬限期內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借款餘額每月計繳一次,自寬限期滿,本金及利息分三十期平均攤還,每月一期。詎該筆借款自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即未依約給付利息,尚欠本金三千五百五十萬元及如附表編號壹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蒙清償,雖經一再催索,均未獲置理。
㈡訴外人健盟公司又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邀同被告及訴外人馬慧英、尤素真等
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四百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八六計付,嗣後依照原告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加碼百分之一‧一八機動計息,目前利率為百分之九‧七六,還本付息方式約定為:自借款日起訂寬限期一年六個月,寬限期內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借款餘額每月計繳一次,自寬限期滿,本金及利息分三十期平均攤還,每月一期。詎該筆借款自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即未依約給付利息,尚欠本金四百萬元及如附表編號貳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蒙清償,雖經一再催索,㈢依被告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十條:「立約人所保證人債務,如主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立約人當即負責。」之約定,被告為前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依約負起清償責任。另依該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第一項之約定,本件借款因被告未依約清償本息,故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已喪失分期清償之期限利益。為此,依法請求判決如聲明欄所示。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二件、授信約定書影本一件、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一件、、支付命令影本一件、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七年促字第一九七六八號支付命令聲請卷宗。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影本二件、授信約定書影本一件、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一件、戶籍謄本一件為證,核屬相符,且未據被告到場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三千九百五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金額宣告之,並依職權准被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正禧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鄭秀鑾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附表:
┌───┬───────┬────────┬─────────┬────┐│編號│本金(新台幣)│利息(利息起算日│違約金(逾期六個月│借款期間││││、利率)│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壹│三千五百五十萬│自民國八十七年五│自八十七年六月三十│八十七年│││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日起至清償日止│五月二十││││償日止,按年息百││九日起至││││分之九‧五一計算││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止│├───┼───────┼────────┼─────────┼────┤│貳│四百萬元│自八十七年六月二│自八十七年七月三十│同右││││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六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