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594號
原 告 葉茂雄
訴訟代理人 葉家伶
原 告 賴光新
被 告 莊秀旭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下午2時5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594號
原 告 葉茂雄
訴訟代理人 葉家伶
原 告 賴光新
被 告 莊秀旭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下午2時5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