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57號原告 李元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宏庭 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60,7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97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