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7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真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真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真輝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玉蘭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真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2月24日晚上9│105年3月22日晚上6│││時35分許│時32分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及案│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號│495號│4289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05年度竹東交簡字││事││101號│第93號││實├───┼─────────┼─────────┤│審│判決日│105年3月8日│105年8月22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05年度竹東交簡字││判││101號│第93號││決├───┼─────────┼─────────┤││確定日│105年4月6日│105年9月1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察署105年度執字第│││2182號│4747號│││(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