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88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08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08857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杭立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捷石有限公司謝章京嚴湘雲嚴淑惠 間請求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捷石有限公司、謝章京、嚴湘雲即嚴淑惠強制執行,惟無法查知債務人嚴湘雲即嚴淑惠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請求本院調查債務人嚴湘雲即嚴淑惠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再予執行,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又債務人嚴湘雲即嚴淑惠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