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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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六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駁回具保聲請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七十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覊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覊押不得駁回外,其他因犯罪經覊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覊押,事實審法院本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自由裁量之權。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原法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情形而有覊押之必要,執行覊押,茲查此項覊押原因尚未消滅,乃將抗告人具保停止覊押之聲請,裁定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以其被覊押迄今,已逾年餘,並空言指其罹患腰椎椎間盤突出,常引起下背疼痛及尿失禁,以看守所之醫療設備,無法施以適切之治療云云,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曾有田法官王德雲法官謝俊雄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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