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字第147號
原 告 楊世名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
被 告 楊紹仁
楊辰隆 兼 楊水來 之承.
楊周南
楊鵬輝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周郎
被 告 楊月青
楊璨銘
楊昌禧
楊秀丹
楊秀玉
楊秀杏
林 楊美芳
王木焉
王戊杞
吳王 孔雀
楊辰偟 即楊水來之承.
楊辰揚 即楊水來之承.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8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六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欄中關於
「公同共有並連帶負擔17225/68900」之記載,應更正為「公同
共有並連帶負擔11525/689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