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180號
原 告 鄭雅信
被 告 葉亮宏
葉宗熹
葉雅雯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劉瑞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180號
原 告 鄭雅信
被 告 葉亮宏
葉宗熹
葉雅雯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