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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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561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被 告 曾口珍 原名 曾秀霞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在臺北市中山區,惟依兩造系統保全服務
契約書第23條第4款約定,兩造合意以保全標的物所在地之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系爭契約保全服務之標的物,依
系爭契約第2條約定,係被告所開設位於台中市○○路○段18
9之15號之喜兒屋婦嬰用品東山店。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