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20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2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許志偉具保人許憶吟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憶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許志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許憶吟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後,由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3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乙節,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在卷可按。嗣該案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6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被告不服聲明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90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後,經聲請人通知被告應於民國113年6月20日下午2時許到案執行,執行傳票並送達至被告住所地「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因未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113年6月9日寄存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旗津分駐所,經十日後於113年6月19日發生送達效力,詎被告並未遵期報到,復經聲請人依法囑託員警至被告上開住所拘提被告到案,而仍拘提未獲,是被告業經合法傳喚、拘提後仍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被告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裁判、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無疑。
㈡具保人前於113年4月7日至113年7月22日因另案入法務部○○○○
○○○○○執行,此有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具保人於113年6月20日被告應到案執行之日前,即已在監執行。是聲請人另通知具保人應於113年11月7日督促被告遵期到案執行,並送達至具保人住所地「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及居所地「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並均由有受領文書能力之同居人分別於113年10月22日、24日簽收,已合法送達,有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被告仍未到案執行。又被告及具保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欣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